根据第295/2020号乌克兰总统令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将对以旅游目的入境或过境乌克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180天内在乌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实行免签证入境制度。
该法令规定适用于持有由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台湾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其通过国际口岸入境乌克兰,应持有证明其旅游目的的文件。
根据乌克兰“有关旅游“法律规定,证明访乌外籍旅客以旅游为目的入境乌克兰的文件包括旅游/酒店/参观服务协议、旅游订单、酒店/其他住宿设施预订证明、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设施参观、休闲娱乐、住宿/交通、纪念品销售等服务)预订证明。